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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1-C——跨国企业行政主管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(公司、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),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(分公司、拥有控股股份的美国企业、合作经营、合资经营均可),申请人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(法人、高管、经理或部门主管均可)不少于两年,即可申请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。申请人于中国母公司不需要是股东,如果有少许股份更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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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称: |
美国EB-1C项目 |
公司类型: |
英语 (发达国家) |
所 在 地: |
美国 |
公司规模: |
1-49人 |
注册资本: |
未填写 |
注册年份: |
2010 |
资料认证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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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证 金: |
已缴纳 0.00 元 |
经营模式: |
发达国家 |
主营行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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